第一条 为加强未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的保护和管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各门类档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鉴定工作。
第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以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鉴定档案价值,按照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对不再有保存价值的过期档案进行处理,原规定欠妥的,经认真研究后重新规定保管期限。
第三条 销毁档案先由部门作出初次鉴定,后经鉴定小组(学校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档案馆负责人、该类档案管理人员组成)作出鉴定,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意见。
第四条 凡符合销毁条件的档案必须先造销毁清册,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后报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
第五条 销毁档案时需由两人负责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由档案馆立卷长期保存。
第六条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