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档案中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及有关法规和本校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翻拍、拷贝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第三条 对不归档的重要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平时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不得随意丢掉,必须销毁。
第四条 在档案整理工作中,应将秘密与非秘密的文件材料严格区分,分别组卷,并在秘密档案的“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中注明“秘密”或“机密”字样,以加强工作当中的保密意识,防止泄密。
第五条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于柜内,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经管秘密级档案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安全防范设施,非经管(或本室)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入内。
第八条 秘密级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览室查阅。若需接触,应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借出,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的档案材料,需凭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馆长或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条 复印秘密级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复印需在档案馆复印。
第十一条 档案馆必须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保护秘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提请学校给予表扬、奖励;对遗失、泄露秘密及档案者,提请学校给予处理处分。情结严重的,按《保密法》和《档案法》有关条款处理。
保密守则
(一)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 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 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 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 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电局传达机密事件。
(十) 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